廢水排污口設置規范化
一、相關規范
1、《山東省污水排放口環境信息公開技術規范》(DB37/T 2643—2014);
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GB 15562. 1 -1995);
3、《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4、《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號)。
二、具體要求
1、排污口及采樣點原則上應設置在廠界附近,確保公眾及環保執法人員可在排污口清楚地看到污染源的排污情況并且不受限制地進行水質采樣。
對暫時不具備條件、排污口確需設置在廠區內部的,應至少滿足下列任一要求:
a.排污口及采樣點采用開放性通道與廠區外界相連通,通道寬度應≥60 cm。公眾及環保執法人員經過通道可了解污染源排污情況并且不受限制地進行水質采樣;
b.廠界附近或獨立的排污管道末端應設置一處開放性的污水采樣點,方便采樣和流量測定:有壓排污管道應安裝取樣閥門;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1 m的,應建設取樣臺階或梯架;用暗管和暗渠排污的單位(含直排和排入市政管網),應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豎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明渠兩側應設置一定高度的圍堰,防止廠區未經處理的雨污水匯入。
2、污水直排環境的應在排污口設置生物指示池。池體進、出水口需與排水渠相連通,確保水流能夠自然地、持續暢通地流過生物指示池。生物指示池布局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尺寸由建設單位自行確定,池壁內側粘貼白色瓷磚,外沿四周設置不銹鋼護欄,池體前方設置指示牌,并標明“排污口生物指示池”字樣。生物指示池內應放養鯽魚、鯉魚等常見魚類作為指示生物。
3、所有排污口附近應設置排污口標志牌。排污口標志牌的形狀宜采取矩形,長度應>600 mm,寬度應>300 mm,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 m。排污口標志牌輔助標志的內容依次為:××排污口標志牌、排污口編號、執行的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及允許排放限值、排放去向、××環境保護局監制、監督舉報電話等字樣。見下圖。
4、排污口及采樣點、生物指示池、標志牌等設施,應在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